鉴于合同所具有的相对性特征,在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物业费用应由原业主负责承担,而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此后期间内发生的物业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原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并未涵盖此后出现的购房者,故此新业主,亦即本案的原告,并不存在有义务缴纳上述物业费欠款的情况。
此外,原告本人与前任业主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这一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并且该约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项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在进行房地产二手交易过程中,若卖方涉及到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此时卖方家庭成员可考虑实施下述措施:
首先,家庭成员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深入了解卖方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为后续制定相应的策略提供依据;
其次,家庭成员有必要积极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以期证明卖方的清白或者是对其罪行进行适当的减轻;
再者,如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家庭成员还可以尝试为卖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使其得以在审判之前返回家中等待处理结果;
最后,家庭成员需要密切关注整个诉讼流程的发展动态,确保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庭审或听证会等重要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严格遵循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住房正式移交给买受人之前,其所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费用均应由原房主全权负责;而在交付之后,则应由新的买家负担相关开支。鉴于原房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缔结的合同并不涵盖新买家,因此,新买家并无义务为前任房主所拖欠的任何费用承担责任。再者,原告与前任房主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此事项已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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