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务派遣雇佣关系终止时,通常情况下并无任何形式上的赔偿机制存在;
然而倘若用人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契约,则在此基础上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通常将劳务派遣员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龄视为衡量标准,每满一整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未达六个月者,则仅需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在劳务派遣雇佣关系终止的情况下,通常是没有赔偿机制予以保障的。然而,当用人单位出于自身考量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参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进行的,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超过了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对于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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