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可以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吗
在我国,乡镇级行政单位村委会有权对农村地区的耕地征收补偿款进行裁定,然而,其行使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明文规定。具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各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的机构,享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已受偿之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的权力。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村委会可以申请土地划拨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所谓的划拨土地,其基础条件便是该块土地属于国有性质。正因如此,由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土地,即集体土地,无法通过划拨方式进行配置。倘若想要将此类土地划归为可用之地,必先按照法定流程将集体土地征收,使其转化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现划拨。在此过程中,集体土地特指农村社区中的集体所有土地,也被称为劳动大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此处的“集体”,是专门用于体现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似组织形式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的所有权,而其他任何单位和群体对此类土地并无所有权之权限。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地区内的土地(包括城市周边区域),除了那些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已经依法征收的之外,其余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所使用的诸如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皆属于这类范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村委会确实享有权利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然而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及政策的条文要求。法律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均可在其所代表的集体经济体系内部进行关于已经获得赔偿的土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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