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约期满之际,倘若雇主并不希望签署新的合约,那么他(她)必须依照相关法例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助。具体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所述:
根据工作年限给予对应月份的月工资补偿。例如,工作年限达到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金额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在过去半年到一年内履行过劳动义务,工龄可等同于一年,不足半年者,则仅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是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主动选择不再续约,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以下两类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当雇主保持或提高了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劳工选择不再续约时,此时雇主不需要提供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若雇主要求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导致劳工无法接受并拒绝续约,此时雇主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当雇主主动提出不再与劳动者签署新合约,雇主也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我们列举如下:
依据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却未达到一年,便视为已服务一年,以此类推进行计算;如果工作年限不足半年,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的月均工资若高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其金额也应按照该员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三倍进行计算,且最高累计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劳动者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雇主或称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当解除或宣告劳动合同到期之际,若尚未为员工安排休足其所有应享有的年度假期时,应依照员工本人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长度,衡量出其应享受未度过长的年假天数,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给该员工;
然而,折算出来的未度过假期天数如未能达到完整的一天,则无需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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