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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所谓“不可抗力”乃指无法预见、无法规避且无法逆转之客观事实。而违法建设必将面临拆除,这一结果无疑是可预先预测和确定的,显然并不符合“不可抗力”所涵盖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政府拆迁补偿公开吗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明确规定,涉及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之内,因此,对于现有补偿方案的调整与公布显得尤为重要。若相关机构未能做到公开公正的公示,被拆迁人群体有权提出公开申请以便了解详细情况。
其次,需强调的是,城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在重点公开之列的政府信息中,也包含了另一重要内容:即征收或征用土地、以及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实际发放和使用状况。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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