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明确规定,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款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享有;而宅基地之上的相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被视为附带的补偿,应当全额归属于所有权人。因此,从法律意义上看,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应由所在村委会接收,而相关建筑部分的补偿则自然归属其所有人所有。
其次,对于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赔偿款。
其中,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款项,通常以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前所经历的最近连续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作为标准进行计算与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宅基地拆迁涉及法律有哪些
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以及转让,应遵循国家对土地管理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而对于被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们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公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且有权利在这片土地上兴建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然而,如果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而消失了,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宣告终止。
同时,对那些失去宅基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分配宅基地。当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失时,应立即依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归属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宅基地之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获得的补偿,则自然归属该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当涉及到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补偿费用时,其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款等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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