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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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这类人员若在职位权限范围内,挪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是挪用金额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且超过了三个月份却仍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份但挪用的金额庞大并切已经用于营利目的,甚至是实施了非法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

一、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这类人员若在职位权限范围内,挪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是挪用金额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且超过了三个月份却仍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份但挪用的金额庞大并切已经用于营利目的,甚至是实施了非法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那些担任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内部职务的人员。此类主体倘若在各自授权以内的职权范围之内,擅自利用自己所负责的所在单位的公款去进行私人用途的支出,或者是将这部分资金转借给其他人使用,只要他们的挪用数额累积达到了特定的标准并且存在超过三个月的违法逾期未还情况,或者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规模巨大且已经被用于获取利润的目的,甚至是涉及到非法活动的实施,那么这些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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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这类人员若在职位权限范围内,挪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是挪用金额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且超过了三个月份却仍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份但挪用的金额庞大并切已经用于营利目的,甚至是实施了非法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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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这类人员若在职位权限范围内,挪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是挪用金额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且超过了三个月份却仍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份但挪用的金额庞大并切已经用于营利目的,甚至是实施了非法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3浏览 2024-07-03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利用职权就挪用公司的钱来做自己的事,现在被人举报了,希望能给我解答挪用资金罪报案主体是谁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挪用资金罪报案主体是谁是怎么样的?检察院,挪用公款作为刑事犯罪,刑事指控必须通过检查院公诉,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经过相关司法机关侦查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的。<br/>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br/>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br/>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br/>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br/>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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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举证
10w+浏览2024-09-24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这类人员若在职位权限范围内,挪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是挪用金额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且超过了三个月份却仍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份但挪用的金额庞大并切已经用于营利目的,甚至是实施了非法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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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负责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通常是在各类单位任职的管理或执行公共事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单位的员工及被派往非国有单位的代表。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授权将单位资金转移用途、借贷给他人,且金额巨大,逾期三个月未归还,或虽未逾期但资金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这些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20浏览 2024-06-24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辩护
10w+浏览2024-07-29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负责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通常是在各类单位任职的管理或执行公共事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单位的员工及被派往非国有单位的代表。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授权将单位资金转移用途、借贷给他人,且金额巨大,逾期三个月未归还,或虽未逾期但资金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这些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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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挪用资金罪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有职权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非法转作私用或借予他人。如财务、高管等。若公务员挪用公款,则罪责更重。此罪旨在维护单位资金使用的公正与规范。
0浏览 2024-09-11
违章建筑认定主体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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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谁主张
10w+浏览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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