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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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通常是在各类单位任职的管理或执行公共事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单位的员工及被派往非国有单位的代表。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授权将单位资金转移用途、借贷给他人,且金额巨大,逾期三个月未归还,或虽未逾期但资金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这些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负责

一、挪用资金罪主体为谁负责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供职的职员,其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那些从事管理、组织等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承担类似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正是凭借职务上所获得的影响力,将所属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上行为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供职的职员,其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那些从事管理、组织等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承担类似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正是凭借职务上所获得的影响力,将所属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上行为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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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是谁?法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申请,谁是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是首先要搞清的问题。破产清算是由法律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作为主体申请来启动的,没有主体的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就不能启动。下面小编就破产申请的主体向大家做一简要介绍,请借鉴。<br/>一、债务人申请按照《破产法》<br/>第七条<br/>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br/>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向申请破产,是债务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处分其全部财产以及集中清理其债务的一项权利。破产申请的提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债务人来讲,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是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具备上述条件时,可以向人民直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br/>二、债权人申请按照《破产法》<br/>第七条<br/>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向申请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请求人民保护其实体权利的一种途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没有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完全具备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不应过于苛刻,因为作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原因,即债务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没有清偿;如果让债权人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对于债权人来讲很难做到,对于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以此作为破产申请原因,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不得向人民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和解申请仅以债务人为限。<br/>三、法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按照《破产法》第七条<br/>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企业法人因企业章程的规定、成员大会的决议、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开始企业法人的清算,处理未了结的企业法人事务的法律行为。企业法人解散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时,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当发现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就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移交人民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又不能继续经营挽回损失,实际上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达破产界限。企业法人清算组的破产申请既是清算组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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