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
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
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86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均违约,如何处理
当合同双方均违反了各自应尽的义务时,违约方将分别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义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对方实际损失等多项违约责任。
此外,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并且因此给另一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受害方对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存在过失,则违约方有权在赔偿金额上进行适当的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金及其定金之间存在如下显著差异点:第一,它们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二,在适用过程中的功能属性也相异;第三,在实际执行中所发挥出的功效和作用不尽相同;最后,对于适用范畴亦存在明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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