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中第十九条规定,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负责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与受害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而对于其他相关事宜的处理,则由社保行政部门依其实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员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各类相关管理部门均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
针对职业病的确认及诊断争议问题,则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实施。
若已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将不会再次开展调查工作。
如果某位员工或是直系亲属声称受到了工伤损害,而用人单位对此并不认同,则该用人单位需承担提供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怎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范围之内,由于从事本职工作所引发的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其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并对造成伤病境况的相应治疗费用及伙食补给所需费用进行赔偿支付。即在此类情况之下,职工因为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需要接受治疗,将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负有举证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责任;同时,社会保险部门也需要对涉及到的争议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各方面都应积极配合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对于职业病的情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诊断证明,那么就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调查工作。当员工或者其亲属提出工伤申请时,企业必须证明自身在此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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