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应向哪个机构申请
针对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可以选择下列各类相关机关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主体:
首先,若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向该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亦或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其次,倘对海关、金融、国税及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心存不满,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再者,倘若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则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面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对该派出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最后,若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见,可以选择将申请提交至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申诉处理。
至于以上述行政机关、组织为对象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依据以下规则予以处理:
第一,如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可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寻求救济;
第二,针对性对于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身名义开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同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对于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行事的组织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应当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如果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联合发文形式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向上述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当对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他被撤销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反对时,应向继续行使其原权限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应该向谁提出
一、若对某地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派出机关所作之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向设立此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二、倘若对由政府工作部门所设立的派出机构依其权限,以其自身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不满,应向设立这一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提交复议申请;
三、如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范围宽泛多元,具体而言可以依照以下情形展开申请流程:向同级别或者上一级政府提交申请;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适用于实行垂直领导管理模式的部门如海关、金融等;若选择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申请程序;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向派出机关的设立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立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进行申请;如果为法律授权组织,则应向其直接管理者进行申请;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公文,也可以向上属共同上级提出申请;当被撤销权力后仍需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时,其上级机构亦是有效的申请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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