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二、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依照法律严谨的定义,若存在如下任一种状况,便可以判定为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首先,在无任何合法理由阻断的前提下,未获肖像权所有者准许而对其肖像进行利用和展现的行为;
其次,未经本人许可私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持有他人照片)以及在没有获得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创作并独自收藏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换言之,这对摄影师而言相当于秘密拍摄他人照片的行为;
最后,以恶意诽谤、涂抹等方式污损他人肖像,都是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三类:第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其次,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最后,擅自创制他人肖像。其中,所谓不当利用不仅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各类促销活动等商业性用途,也涵盖了滥用他人肖像进行恐吓、诽谤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则特指不法分子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形象的恶劣行径。至于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其定义为未经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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