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程序且卖方不幸离世,买方应首先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房屋所在区域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向该地公正机构申请公正服务,进而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或公正证明,然后凭借这一文书获取协助执行的公证函以顺利完成房产转移手续;
此外,也可由卖方的全体合法继承人携带相关文件至指定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和房产继承过户事宜,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依据债权关系对卖方的继承者提出要求并主张相应权益,请求他们积极配合完成房产过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买房未过户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处分其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而该行为的实施者为无权处分人,而接收方则需要在善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取得房产的第三方当事人对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事实毫不知情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晓这一情况时,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反之,如果受让不动产的行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发生,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或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等,此时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若房产尚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卖方已然逝世,那么买方便需首先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司法机构提出诉讼或者提交公证申请,以期获得法院的裁定或者公证机构的证明文件。在获得上述文件之后,买方即可据此向相关部门申请协助执行公证函以便顺利完成所有权变更。此外,倘若卖方还留下了其他的继承人,则买方也可以选择让全部的继承人共同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以及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权利人可根据其与卖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来强制要求各个继承人协助完成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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