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妇双方的公公婆婆的拆迁补偿费用,并非是由夫妇双方所获取得到的财产,因此,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当今法律范畴下的“夫妇共有的财产”,故而我们无法将其纳入到婚姻财产分配的讨论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因房子拆迁所分配的房产,并不能直接地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财产。
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分配得到的新居便自然成为夫妇双方共享的财产;
假如是其中一方拥有的财产,则该房产只属于被拆迁分配的那一方,而与另一方无关。
此外,如果一段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以下这些财产,都可以视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持有:
一,薪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遗产或者赠送的财产,但需排除适用于第1063条第三项的情况;
五,其他应该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理权。
而那些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专属的个人财产,包括:
一,结婚前分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因为身体原因受到伤害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日常独自使用的物品;
五,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父母房子拆迁子女都有份吗
1、关于当事人父亲动迁房屋时,子女是否享有权利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详细查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换言之,如果父亲对这份财产拥有绝对支配权,那么其动迁事宜与子女无关,子女无权进行分割或分享,除非得到父亲明确的赠与意向。
反之,如果房产是属于父母亲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话,那么当面临动迁时,动迁所得亦将按照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分配,子女自然也会因此获得相应份额。
然而,若父亲不幸离世,子女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父亲所遗留下来的动迁房屋。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政府部门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在未来的生活中也能有所保障。
同时,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还需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3、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这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在我囯《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指出,公婆涉及到的任何拆迁补偿款项皆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无需纳入关于婚姻财产分配的具体商讨范畴之内。而婚后房屋征收所带来的利益,其最终归宿则完全取决于初始产权者,如果该房地产是双方共有的,那么在经过拆迁之后兴建起来的新房间自然也应当被看作是双方共享之物;反之,若原产权为单一所有,那么在得到安置后兴建的新房间便应归属该产权人全部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论是由薪金、奖金等劳动所得产生的经济收益,还是从生产经营项目中获取的投资回报,以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增值部分等等,或者是从合法继承人手中继承而来的遗产或由他人赠予所得的赠与财产(剔除特定情况之外),都应当被视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利。个人财产的范围则包括了婚前个人拥有的各类资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项、专门指定给某一方的财产以及个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各种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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