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伴侣而言,双方在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应视为其独立的婚前财产,未经对方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处分行为。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亦可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来明确划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均有权对此作出规定: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及其婚前财产,可归各自所有,或为二者共有,又或是部分为个人所有、部分为共享。
如此约定需以书面形式呈现,且具备法律约束效力。
若双方对此做出约定,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他们获取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皆归各自所有,则此种规定将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此外,若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了使其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当其中一方对外承担某种债务时,若相对人知晓该约定,便需要用其自身拥有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二婚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房子
离婚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通常被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含义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将已经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每个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这部分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和控制。
在这个前提之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这些共同财产的权利。
在离婚的过程中,关于房产的分配需要分为如下几个主要情况来看待:
首先,如果房屋的购买资金是由某一方的父母提供的,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记录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应该视为夫妻之中拥有此投资的一方的私人财产来处理;
其次,如果购房的资金是由父母双方共同提供的,那么这个房子应该按照出资的比例和所有权的划分标准来处理;
再次,如果某个家庭成员在结婚前购买了房产,是用自己私人财产支付的首付并且在银行办理了贷款申请,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用家庭财产偿还贷款,而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则是记录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下面,在这种情况下,当夫妇离婚时,这个房产应该由双方协商来处理;
另外,关于按照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它是具有特殊性特征的。
在房屋产权的分割方面,我们原则上认为不论是哪一方来分割房屋,都应该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来确保公平公正;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的过程中赠送给了另一方房产,但是这个赠予行为没有得到过户确认,那么这个赠送仍然应该算是赠予者本人的财产,不能够进行分割;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这个房产是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在离婚的时候,对方提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分割这个房产,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将会拒绝这个请求。
因为在购买这个房产的时候,对方提供的资金只能当作是债务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再婚夫妇之间的婚前财产性质,应该被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并且未经其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财产归属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此种协议不仅适用于婚前财产,还覆盖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类收入来源。根据这种协议,夫妇二人可以选择采用各自所有模式、共同共有模式或者部分共享模式来处理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婚姻期间的各项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时,债务偿还责任也将按照“知情人自负”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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