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团体的从业人员,利用其所担任职权的优势地位,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之行为。然而,此项法规并无针对外资企业性质等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故而,外资企业中的员工若借助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标准,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案件分析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行为人是否为外资企业的在职员工,并且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属外资企业所有;3.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是否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标准。只要以上三个要素均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外资企业的员工便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外资企业是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一):侵害对象本罪所涉及的侵犯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合法财产权。
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二):客观行为表现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于:以职位权限为依托,非法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来看,此类行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通过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来实施侵占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实际的侵占行为;
最后,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人群,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四):主观心理状态本罪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力。而对于其是否已经实现或行使了这些权力,均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若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此外,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团体的从业人员,利用其所担任职权的优势地位,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之行为。然而,此项法规并无针对外资企业性质等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故而,外资企业中的员工若借助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标准,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案件分析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行为人是否为外资企业的在职员工,并且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属外资企业所有;3.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是否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标准。只要以上三个要素均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外资企业的员工便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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