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为2-50人之间,其中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企业转赠股权要交税吗
有限合伙制企业并不存在独立的股份制度。因此,若有合伙人欲将其在该企业中所占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进行变更,通常情况下,需依法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收和印花税等。反之,倘若该合伙人选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除现有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此时便需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无异议达成共识。在同等买受价格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在完成转让交易后,务必依据相应法规对相应的合伙协议做出适当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为2-50人之间,其中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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