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收程序通常怎么走
农村土地征用的一般流程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递交相关文件及材料,提出相应的土地使用申请;
其次,负责拟订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补充耕地改良、征收土地、建设工程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再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根据各相关方案要求,编写建设项目相关说明并上报至当地市政府进行审核;
再者,当上述行政主管机关接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及其有关方案后,如确认文件充足且符合申请条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最后,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庄和社区范围内发布公告,对于涉及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则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予以公示。
在公布之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会根据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结合征地补偿登记的实际情况,编制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随后,行政主管机关会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自公告日起四十五天之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出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方案,向受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表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各类款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农村土地征收是按实测面积吗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确认土地所有权是以其实际存在的范围为依据的。对于征收土地的具体事宜,往往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区位条件、应用方式以及占地面积等多重因素,进而参照市场上的评估标准来设定合理的价格。而关于征地的性质及其相应的面积,我们通常会以上述的土地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权属档案记录数据为准予以核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农村土地征用的一般流程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递交相关文件及材料,提出相应的土地使用申请;
其次,负责拟订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补充耕地改良、征收土地、建设工程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再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根据各相关方案要求,编写建设项目相关说明并上报至当地市政府进行审核;
再者,当上述行政主管机关接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及其有关方案后,如确认文件充足且符合申请条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最后,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庄和社区范围内发布公告,对于涉及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则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予以公示。
在公布之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会根据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结合征地补偿登记的实际情况,编制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随后,行政主管机关会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自公告日起四十五天之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出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方案,向受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表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各类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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