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刑事拘留后多久送看守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措施之后,公安部门有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将被捕者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被捕者家属的特殊情况,否则公安部门必须在实施逮捕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被捕者的家属发出正式通知。
因此,在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后,公安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者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同时也需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决定刑事拘留后何时执行
通常情况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四个自然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拘留期限的上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七个自然日。
其次,公安机关若对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部门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措施之后,公安部门有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将被捕者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被捕者家属的特殊情况,否则公安部门必须在实施逮捕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被捕者的家属发出正式通知。
因此,在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后,公安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者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同时也需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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