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裁员的情形
公司裁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公司裁员的合法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用人单位进行合法辞退员工流程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需在事前30日主动向工会或全体职工传达有关情况,并提交生产经营方面的详细资料,提出具体的裁员方案。在了解了工会和广大职工的反应之后,该裁员计划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确认。倘若通过审核,便可依法依规地与被解雇的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裁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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