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不给开户籍证明
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是其职责所在,如不开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如果是自己材料不全的,需要按照正常材料要求去做;2、如果是派出所人员故意刁难的,可以向其上级领导反映;3、如仍无法办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派出所不给看监控怎么办
面对派出所不给调阅监控录像的状况,以下提供几点应对的策略:
首先,若发生贵重物品失窃案件,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申请,请求进行立案侦查;
其次,在取得报案资格之后,如派出所未及时出动处理案件且未能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您可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的侦査监督科进行投诉。该科的主要职能包括:
(1)审查逮捕事宜。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该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和决策逮捕工作,包括对由本级侦查机关提交的逮捕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和作出决定逮捕的判断,同时还要对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状况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状况进行持续性的监测与管控,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需立即提出相应纠正意见。
(2)犯罪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但却无视相关法定义务或者不应立案反而强行立案的案件,经过深入调查后,应尽快给出专业化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现象时,建议应当通过向该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提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并确保其能够得到纠正。
至于当事人如何寻求投诉途径,您可随时拨打投诉热线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二条
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是其职责所在,如不开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如果是自己材料不全的,需要按照正常材料要求去做;2、如果是派出所人员故意刁难的,可以向其上级领导反映;3、如仍无法办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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