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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什么
无效婚姻乃是指婚姻绝对地失去其法律效益,即某些已经正式缔结婚姻因其违背了法定的要求和条件而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旨在寻求共同生活方式的合法且严肃的两性结合形式。而婚姻的成立,则是指男女间的两性关系在满足法定的成立条件之时,被法律默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因此,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无疑是一种体现社会进步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无效婚姻的若干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重婚现象,这是指已取得合法婚姻身份的人士在未经原配同意或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次与其他异性缔结新的婚姻;
其次,有服役期内的禁止结婚人员存在,如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再者,未成年人也不允许缔结婚姻,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男性须年满22岁,女性则必须达到满20岁才能进行合法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乃是指婚姻绝对地失去其法律效益,即某些已经正式缔结婚姻因其违背了法定的要求和条件而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旨在寻求共同生活方式的合法且严肃的两性结合形式。而婚姻的成立,则是指男女间的两性关系在满足法定的成立条件之时,被法律默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因此,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无疑是一种体现社会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