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责任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自工程顺利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为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日期。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工程无法按照既定的竣工(或交)工期限完成验收工作,则其责任缺陷期应当自实际上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由于发包方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内予以竣工(或交)工验收,在承包人正式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之后的第九十个日历天,工程即自动进入责任缺陷期阶段。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什么
所谓缺陷责任期,乃是指承包方需依照先前与业主所签订之合同内容,承担对存在瑕疵部分进行修复的特定时间期限,此外,预留给业主保留质量保证金(若此前已缴付履约保证金则应排除在外)的期限亦依据此期限来算定,其自该工程项目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保修期,它实际上代表着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所承担之对整个工程进行保修责任的特定时间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式启动并进行相应的计算。
当我们讨论到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以及保修期这两个概念时,会发现它们之间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区别:
首先,通常来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是被包含在保修期限之内的;
第二个层面,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截止日往往各不相同,具体来说,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两年;
然而,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保修期的最短期限一般要求为两年。
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针对这两种概念进行比较,我们会注意到,在缺陷责任期中,承包方须为工程质量缺陷提供保证,这种保证的表现形式即是质量保证金;
然而,在保修期内,尽管承包商仍然需要为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是他们无需再额外提供任何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自工程顺利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为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日期。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工程无法按照既定的竣工(或交)工期限完成验收工作,则其责任缺陷期应当自实际上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由于发包方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内予以竣工(或交)工验收,在承包人正式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之后的第九十个日历天,工程即自动进入责任缺陷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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