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分以下两种情况: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其中,一般保证责任意味着债务期限届满之时,倘若借款方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此时担保人才需代替其履行债务责任,且担保人仅需要代为偿还借款人未能偿还之部分债务,除非债权人首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否则不得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之后,亦可向借款人追索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以下两种情况:
1、抵押担保人的一般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