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地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政府征地需要哪些手续
各项征地程序及手续如下所示:
首先,发布拟征地通告;
其次,征询当地村民的意见,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步是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属物登记确认工作;
紧接着,制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至上级主管机构进行审批;
随后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接下来是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最后,拟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根据社会大众的反馈修改完善;
最终实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并正式交付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须拟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
在审核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审查并公开披露,以征求公众意见。
此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在准则中提到,补偿方案的制定需参考土地登记材料、现场勘查数据、确定后的征地补偿登记状况,以及法律法规中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要求执行。
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各类事项时均需严格遵循。
当补偿方案制定完成后,应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通过公开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们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该补偿方案递交市、县级政府核准之后即可展开后续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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