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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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检察院对已生效的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有抗诉权,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受理此类抗诉。被撤销裁决后,当事人可选重签仲裁协议再议或直接民事诉讼,依据《仲裁法》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可对已经生效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

然而,此举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诉请求将不予审理和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撤销以后,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重新签订仲裁协议获得再次仲裁的机会,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区分吗

1、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运作模式与职责上具有不同性质,检察院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以及公诉案件审查的起诉主体,而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与此同时,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体现的乃是审判监督关系,并非表现为上下级的领导服从关系。

2、值得强调的是,检察院与法院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各有差异;法院遵循法律理念,负责作出重要判决及强制执行相关责任,而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监督。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紧密联系体现在,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异议意见并提起抗诉等程序。在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形成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具有行使抗诉权的权力,然而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因此,法院普遍并不受理这类抗诉案件。然而,在遭到撤销裁决之后,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签署仲裁协议进行再次商议或者径直寻求民事诉讼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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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同意撤回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做出如下解释:
民事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用)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特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称,____(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称,____(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号裁决:____ (写明裁决结果)。
____(写明撤销裁决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____(写明撤销裁决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全部裁决的,写明:)撤销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号裁决。
申请费____元,由被申请人____负担。
(撤销部分裁决的,写明:)撤销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号裁决第____项,即: ____。
申请费____元,由申请人____负担____元,被申请人____负担____元。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制定,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撤销民商事仲裁裁决后,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裁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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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结果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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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法规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其他人都不可以。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了此项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不能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注意的是,基层法院没有权利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必须是中级法院才可以。
4、应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内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者所裁决的争议事项系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变造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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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根据以上提到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那些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归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由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审查,既能确保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又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人民法院的审级划分和内部分工,同时体现了对仲裁裁决的重视。由于人民法院只撤销那些存在问题的裁决,对不存在问题的裁决则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实行的还是一裁终局。这样做,不仅不会影响仲裁机构的威信,相反还有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个程序,还有必要保留,但应限制在只审查仲裁裁决有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项。而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不必要当事人申请。笔者相信,法律如果能做这样的修改,则既保证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一条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也理顺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司法监督方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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