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必要时再采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针对各个种情况下责任归属以及赔偿责任落实问题,已经设立了详尽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范。具体包括以下五点:
首先是经过转让且已完成交付出而尚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汽车,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通常由购买者即受让人承担赔偿义务;
其次是那些以寄生、违规加盟等明目开展公路运输业务的车辆,同样在其运营过程中如若发生车祸且确定责任在于车辆自身,将会由挂靠单位及受到其管理的个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对于未经车主允许擅自驾驶其个人财物的司机,如果在驾驶过程中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该由实际使用者即驾驶者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接着,当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在事件发生前存在特定的过失行为时,也应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当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三者并非同一主体时,比如使用租赁、借用等方式进行用车操作,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查证属实,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而责任归属也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为属地管辖,具体来说,应由交通事故实际发生地点的县(区)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此类案件的处理权限。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及管辖权转移等手段来确保案情得以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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