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未能承担起监护职责,该非自愿监护人的责任将可能由如下人士或组织承担:
首先,祖父辈及外祖父辈具有父母权威继承权;
其次,作为兄弟姐妹分支,他们同样具备如父母般的非自愿监护权;
最后,若有其他热心人士或组织愿担任监护人一职,但必须先得到该未成年人居所所在地的村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会福利部门的首肯批准。
对于已拥有自我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其监护人应指定为配偶;
若未婚或配偶无法履行此项职责,亦或是其监护资格遭到取消时,父母方能获得永久监护权;
然而,当父母也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下述人士可成为监护人:
即亲属中的兄弟姐妹、亲戚及其他欲承担这一重要责任的热心人士或组织,但在此之前,他们需ب取得被监护人居住地所在的村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会福利部门的认可与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父母无监护能力怎么判定神经病
若父母属无监护之力状况:一方面,当父母因罪行而遭受刑罚制裁之时,可视为具备无监护之力;另一方面,若父母自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亦可视作无监护之力。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之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起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在未成年的父母未能尽到应当职责的情况下,非自愿监护人应勇于承担起责任。首选应该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享有父母般的权力与威望;而同胞兄弟姐妹同样具有权利,然而该申请需要得到社会和福利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一旦成年人成为被监护对象,其配偶往往被指定为主护人。若被监护者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法胜任这一角色,成年子女的父母便成为了持久监护人。若父母无法承担监护之责,同胞兄弟姐妹、亲属以及热心公益人士在获得居所所在地相关部门许可之后,皆可代理监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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