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在什么情况下会中止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将暂时停止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即《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首先,当处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争议期阶段,且该争议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的情况下;
其次,对于某特定意外事故的结论需要依赖相关部门的认定,但目前相关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结论的情景;
再次,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引发工伤鉴定结果无法顺利展开的情况亦须暂停进行;
最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进行的情形也应执行此规定。
只要上述所述的工伤认定中止的具体情形得到解决或是申请人能够提交新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则工伤认定程序将会恢复正常运行。
在此过程中的工伤认定中止期限并不计入工伤认定的法律时效之内。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工伤认定时间要多久
根据当前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工伤鉴定的期限通常设定为60个自然日或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即倘若某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起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行政部门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告给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针对那些事实清晰且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了无异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责任在最短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进行工伤鉴定的过程中,如遭遇劳动关系纷争等待仲裁判决、事故原因还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受到不可抗拒之力带来的影响或者法律政策限定了必须保持暂停状态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发出《工伤鉴定中止通知函》以暂缓此项工作进程。只要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新的证明材料得以提供或者满足恢复鉴定程序的所有条件,那么鉴定程序将重新启动,而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时间并不会被视为法律时效的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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