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赔偿项目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赔偿的医疗费不包括患者原发疾病的治疗费和损害发生之前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系指在医疗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医务工作人员的失误行为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或灾难性后果。这些事故往往会导致患者死亡、残疾、身体重要器官受损或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主要包括医疗技术事故及医疗责任事故两大类。
其中,医疗技术事故是因为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失误或过失所引发的事故。这种事故的产生根源在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准不够扎实,可能源于其自身的技术能力不足,或是技术资质与其实际技能水平存在差距,甚至可能是所在医院缺少某些关键技术设备或技术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无论是何种原因,其发生皆取决于技术层面上的因素,与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并无直接关联。而医疗责任事故则是指医务工作者违反相关医疗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规范所导致的事故。即在医疗服务环节内,由于医务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护理标准,从而导致病患死亡、残缺、身体重要器官受到伤害进而功能残疾等等严重后果。这里着重强调的是违反相应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这与医务人员的尽职尽责程度息息相关。例如,值班医生擅自离岗、外出未归以致耽误患者救治机会;护士在进行药品注射之前未能按规定进行核对,从而发生误注射现象。以上列举之事项均符合责任事故的构成要素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侵权责任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医职人员在从事诊疗行为时,如果因为故意或者疏忽而导致了他人的人身伤害,他们将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的范围涵盖了住院费、检验费、治疗费以及药品费等。此外,还包含了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的医疗费用并不包括患者原发性疾病的治疗费用以及在损害事件发生前已经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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