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1.在有效期为一年的期限内的首付款收据;2.经产权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3.申请人所提交的提取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等);
5.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需准确填写单位名称及职工姓名,并在此基础上填写提取金额,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提取金额部分可以暂不予填写,但每一页均须盖有所属单位的公章予以确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贷款者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首先,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其次,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再次,申请人应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并在银行系统中的信用等级达到良好标准,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最后,申请人必须是为了购买、建造、翻新或者大修自己居住的房屋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与上述购房活动相关的合同或证明文件作为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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