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依照《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二、股权质押需要付利息吗
股权质押乃为债务提供担保之有效手段,股权质押所产生的质权人可通过与出质人协商约定债务利息,但须遵循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合理范围之内进行协商。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至六个月。若贷款合同期满,则不得从事展期行为。对于新增的质押贷款事项,需严格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加以审核及办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股权质押行为须签订书面形式的股权质押合同,方可生效。其中,以已经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作为质物进行出质的情况下,该等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即告成立。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权质押业务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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