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招摇撞骗罪刑事拘留几天
1、这并非仅仅涉及到拘留时间长短的问题;
2、根据法律法规,若涉嫌招摇撞骗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惩处;
然而,倘若情节较为严重,则会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大致包括如下几类情形:有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经历的;通过招摇撞骗获取了非法利益且数额较大的;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失常、自残甚至自杀等极为严重后果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政治影响的;以及类似犯罪行为。
3、对于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者,必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从严惩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条刑法所要保护的是国家机构的庄严和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职能。 2.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假冒政府机关或其对应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3.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没有任何特定限制的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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