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时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
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行政处罚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应依据如下方式进行计算:若某项违规行为在两年内尚未被监管部门所发现,那么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将不会再为其施以行政处罚;而对于那些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金融环境稳定,并且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出现的特定类型的违规行为,上述相关期限将会适当延长,通常情况下延伸至五年之久。在具体计算该类时效性的时候,通常我们会将其起始时间定位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但如果该违规行为存在持续或连贯状态的话,那么时效性则应从行为结束的那天开始算起。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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