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能不能做定罪免诉
可以。
定罪免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二、检察院能不能刑事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有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决定实施刑事拘留的权限。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性约束措施,即刑事拘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实际执行权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安机关职权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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