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被认证为工伤之后,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益方可得到保障,当事人可享有工伤保障待遇。这些应有的补偿则包含:
(一)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理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实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贴费用。据此,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政策来予以确定金额;
(三)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费用也将由各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四)在康复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用。而地方性法规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康复治疗必须经过专门的经办机构组织内部专家的评估,然后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五)在日常生活或职业活动中需要的辅助器具(例如假肢、矫正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的购置费用。这将由各省级和直辖市的工伤辅助器具限定标准负责;
(六)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治疗期间所得到的经济补偿。这部分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表示,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保持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每月按时进行发放。
此外,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但若遭遇较为严重的损害或特殊情况时,则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核实与确认,方可适当延长至多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济南工伤认定时限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第15日内作出正式的工伤认定结论,并且从作出结论之日起的第60个工作日内,将印有完整内容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分别送达到工伤职工(或者是其合法的直系亲属)以及通过公司代表送到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也需要抄送给进行工伤保险运营工作的相关机构。
当员工因工受伤或者被确认患有职业病之后,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确保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相应的经办机构。
在实施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经职业病确认为之日的30天之内,向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完成申请,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申请的时限可以获得合理的延长。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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