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为担保人的有权对另外一名担保人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现行标准,若所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且涉及的同一笔到期债务由两名或更多的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保证人都需依照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各自担当的保证份额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是某位保证人最后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他有权向其他保证人主张追偿权,或是径直向债务人为最终责任方提出索赔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代偿后是否享有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当作为担保人的您支付了赔偿款之后,并不能就此拥有该抵押物的权益。
但是,您仍然具备从债务人处进行追索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在承担了相应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另行协议约定,否则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享有类似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但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情况,那么债务人一旦未能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或是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状况,债权人必须按照之前的约定去执行其债权;
如果事前未曾做出任何约定或有约定不明之处,而此时债务人能够自行提供物的担保的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来确保自身的权益;
如是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那么债权人可以有选择性的决定是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还是要求您这个保证人进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承担。
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同样具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的规定,我们相信,这将为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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