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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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满足法律要求下,作为担保人,有权向另一担保人提出赔偿。若以“保证”方式担保,且多名保证人承担同一债务,需按约定份额履行义务。如某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或向债务人索赔。
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一、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为担保人的有权对另外一名担保人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现行标准,若所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且涉及的同一笔到期债务由两名或更多的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保证人都需依照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各自担当的保证份额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是某位保证人最后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他有权向其他保证人主张追偿权,或是径直向债务人为最终责任方提出索赔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代偿后是否享有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当作为担保人的您支付了赔偿款之后,并不能就此拥有该抵押物的权益。

但是,您仍然具备从债务人处进行追索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在承担了相应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另行协议约定,否则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享有类似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但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情况,那么债务人一旦未能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或是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状况,债权人必须按照之前的约定去执行其债权;

如果事前未曾做出任何约定或有约定不明之处,而此时债务人能够自行提供物的担保的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来确保自身的权益;

如是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那么债权人可以有选择性的决定是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还是要求您这个保证人进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承担。

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同样具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的规定,我们相信,这将为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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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偿项目的追偿:  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代偿项目追偿应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1)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2)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3)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4)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5)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观金。  
6)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7)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提讼。  
8)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执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措施,这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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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代偿项目的债务可以追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偿项目的追偿:  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代偿项目追偿应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1)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2)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3)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4)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5)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观金。   6)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7)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提讼。   8)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执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措施,这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担保人代偿后追偿属于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代偿后追偿属于什么纠纷”回答如下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担保责任,另一种是赔偿责任。前者出现在担保有效的场合,表现形式是代为履行,代为垫付;后者出现在担保无效的场合中,表现为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或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还有主合同无效,同时担保合同也无效,但双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思考点在于,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是缔约过失理论,即,担保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本身存在过错。如果法律允许担保人向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那么无异于承认“有过错同样可能免责”;但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由于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单方的、无偿的,或者说没有“对价”,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似乎要求担保人未获得对等权利的情况下而承担最终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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