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负之债,应属个人责任范畴。
夫妻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前提下,欠下的个人债务,实为其与债权人之间基于特定实际情况而构建的一种特殊债权债务关系,此乃夫妻一方于进入婚姻关系前与该特定债权人之间所产生并承担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只能针对具体债务人追究相关权利,对于债务人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与其配偶之间的权益关系,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然而,若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形成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婚前所负债务已经转变为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者成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基础,那么婚前该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前的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婚前的债务属于个人负债范畴。
在婚姻制度中,每对夫妻在缔结婚姻前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便是双方各自的个人债务。
这类债务,实际上指的是在夫妻形成特定法律事实之后,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特殊债权债务关系。
在这种敏感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借款人提出相关权利要求,而不可以在借款人生育家庭后,试图通过配偶来追讨其在婚前的个人债务。
然而,倘若在结婚之前,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与其今后夫妻生活有必然联系,并且该笔贷款已经转变为婚后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或者已经成为他们未来共同的物质生活必要条件时,那么这部分个人债务就应该被视为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债人自身负担承担。然而,如存在下列两种情形,那么此类个人债务便可能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第一种是债务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存在直接且明显的因果关联性;第二种则是该笔债务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构成了婚姻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仅能向负债人进行追索,而无权对其配偶提出任何形式的债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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