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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债务是什么其成立条件有哪些
所谓连带债务,乃指涉及两位及以上负有连带关系之多数债务人所负担的相关款项偿还义务。
要构成连带债务需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连带责任主体须达两人以上;
其次,这几方当事人应自始至终保持被确认的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具备不可分性;
再次,连带债务的合作客体必须是种类相同的标的物;
最后,连带责任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必须得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各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二、连带债务是什么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连带债务乃指涉及多个负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事宜。
此类债务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连带责任人,其人数需达到两大及以上的范围;
其次,在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主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此种债务关系属于不可分割的范畴;
再次,作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对象,其标的物需要具备明确的物质形态,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产类别的物;
最后,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同时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协议来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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