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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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第二,误工费。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四,陪护费。第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第六,丧葬费。第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八,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第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第二,误工费。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陪护费

第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第六,丧葬费

第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八,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级医疗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支付;

其次,是根据护理所需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第三,是酌情给予必要的交通补助以协助伤病者及时就医治疗;

最后,是考虑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营养费及在医院就餐所需要的伙食补助费。

当医疗事故导致病人出现死亡或达到重度残疾标准时,则构成了一级医疗事故,对应的赔偿责任也将增加,具体而言,即需另外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若医疗事故直接导致病人死亡,那么还需赔偿丧葬费用,与死亡相关的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首先,关于医疗费用,依照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人身损伤程度及因此而实施的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来进行核算。其次,是误工费用的赔偿问题。再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也需要考虑在内。接着,陪护人员的相关费用也是赔偿范围之一。此外,还包括了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的购置费用。最后,丧葬费用也是需要赔偿的项目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等方面的赔偿要求。最后,精神损失抚慰金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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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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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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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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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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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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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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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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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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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
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
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
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
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
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
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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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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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
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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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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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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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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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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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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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拔除健康恒牙;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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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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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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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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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有哪些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具有以用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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