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须以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基础进行转让,同时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正因为债权的效力是债权转让的首要前提,所以我们也不能够将无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是转让给已经消亡的债权。
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让方、国家以及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债权转让时,应当但是在转让债权时,如果出现了债权的主要内容变更,那么就会产生新的合同关系,而这并非债权转让的本质立场。
债权内容的变更可能涉及范围包括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债的性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其方式、结算办法等等多个方面。
至于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并不影响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债权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与原债的性质相悖甚远。
再者,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经过同意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这样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债权转让。
这其中,转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必须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并且全然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会被判为无效。
然后,债权转让的债权本身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根据债法的相关理论,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其相关的债权其实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比如:
那些建立在个人信赖基础之上的债权、或是附带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债权;
以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债权、由于遗嘱继承而产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等等这些特殊情况。
其次,从权利若是分散转让出去,这其实是在本质上不被允许的。
再者,债权的转移还必须通知到债务人才行。
要是债权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关于其债权转让的信息,那么这个转让对债务人来说便是无效的。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来办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不当得利债权是否能够转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当得利之债可进行合法转让,条件为债权方需确保已对债务方发出适当的通告。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未经法定权利支持下获得不当权益,而遭受损失者有权向获益方追索所获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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