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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若出卖方仍未获取该项许可证便与买受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的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出卖方成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此时可以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时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效呢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凡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时便进行销售活动,承办开发商必须事先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书。
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如出卖方未能获得如此必要且合法的文件,则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只有在发现争议诉求并提起诉讼之后,出卖方才可能在诉讼期间成功获取到该证书,从而有机会让原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重新变为有效合同。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商须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所在城市的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待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展预售楼盘的销售工作(关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现楼房销售无需该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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