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具体包括哪些步骤
破产清理程序在合伙企业中的实施步骤包括:
首先,当合伙协议终止,必须由专门的清算人来负责处理破产事务。
其次,清算人的选任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决定,他们拥有同等的权力来委派或推举出该人员。
若全体合伙人的多数票赞同,在合伙协议终止之后的十五天内即可指派一名或多名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或者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人士担任此职务。
再次,若截至规定期限未能选出合适的清算人,任意合伙人或利益相关者都可向法院提出请求,以期由法院指定清算人。
接着,清算人在清理负债和权益之前,需执行以下职能:
(1)清理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形成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方便后续清算工作顺利展开;
(2)处理因清算而需解决的合伙企业积压业务;
(3)清偿所有欠下的税务;
(4)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5)合理分配清算后剩余财产给合伙人;
然后,清算人在被正式任命后方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债权人发出破产清算的通知。
此通知应在六十天内刊登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以便债权人能知道此事并及时申报其债权。
同时,清算人应记录入库每一份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资料,确保每笔债权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在该期限提交不上申报单据的债权人,可按照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四十五天的申报时间。
最后,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须整理清算报告,包括其生成过程及处理结果,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再上报至企业登记机关,完成清算程序。
在此期间,为了防止对其他程序产生负面影响,合伙企业依然持有合法资格,但是不能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商业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当债权人决定对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债务进行申报时,他们必须将此项债务单独提交给清算组织进行核算和调查。
为了确保申报工作的及时性,债权人需要根据所得通知的时间限制在30天内完成申报工作,或者在没有收到通知的情况下,需从发布公告后的第45天开始进行申报。
在进行申报之时,债权人还需要详细地阐述债权的所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与之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供清算人员做进一步的核实和登记。
最后,清算人员会对债权人所提交的全部债权进行详细记录,并且进行必要的核实和确认工作。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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