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责任保险由谁交
医疗责任保险由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交纳。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责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费用。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当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责任保险追诉期是怎么确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具有指导意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这一争议较多的问题有所明确说明:
首先,在具体医疗事件发生之后,当患者或家属有诉求希望对其所面临的民事权益进行有效维护时,应尊重和参照以下时效规则:
其法定追诉期限特设定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充分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又体现了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其次,我们要意识到,这个法定追诉期限并非自事故发生之时立即开始计算,而是从权利人明晰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且已了解到责任方是谁那一刻才得以正式启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医疗责任保险,乃依法建立、拥有固定场地并顺利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医疗机构所必须交纳之保险项目。此项保险,业内人士常称之为“医责险”,其本质在于保障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以及覆盖的承保区域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在执行与其职业资格相匹配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失误而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发生,进而导致被保险人为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是法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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