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须符合下述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备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且所有合伙人皆应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
再次,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应当充足;
同时,还要具备规范、正式的企业名称及便于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场所与必要设施;
最后,各合伙人须秉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企业”便是自各个合伙人之间达成出资、经营、分享收益以及承担风险等方面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营利性组织形态。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全部基本要求:首先,需拥有至少两个合作伙伴。如果合作伙伴是自然人,他们则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需要制定并签署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再者,每个合作伙伴都应具有明确的出资义务且已经实际缴纳;此外,还需要为其设定一个独特的合伙企业名称以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满足其他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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