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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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须符合下述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备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且所有合伙人皆应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

再次,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应当充足;

同时,还要具备规范、正式的企业名称及便于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场所与必要设施;

最后,各合伙人须秉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企业”便是自各个合伙人之间达成出资、经营、分享收益以及承担风险等方面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营利性组织形态。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全部基本要求:首先,需拥有至少两个合作伙伴。如果合作伙伴是自然人,他们则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需要制定并签署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再者,每个合作伙伴都应具有明确的出资义务且已经实际缴纳;此外,还需要为其设定一个独特的合伙企业名称以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满足其他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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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想和一个把兄弟一起创办一个合伙企业,但是又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请问:合伙企业法中有没有对合伙企业创办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但是各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伙企业成立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既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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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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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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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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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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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合伙企业设立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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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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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合伙企业设立步骤怎么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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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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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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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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