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补偿的项目是固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办
第一种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依法依规地,地方政府应该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并批复其继续使用。
然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如若土地使用者仍希望延续这种使用关系,则必须至迟在到期日前的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在此情形下,如果政府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而决定收回该幅土地,否则对于合理合法的申请续期,应予批准;
待申请得到批准后,便需重新签订并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种是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特定规定,即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使用期限已经结束,而土地使用者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然提出了申请但却未能获得批准时,此种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便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附带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都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依照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给予的各项补偿内容均已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其次,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也将予以相应补偿;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亦会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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