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公安局同意,检察院不同意怎么办
倘若解除羁押并遵守保障条件等候审判的请求得到了公安局的批准,却遭到检察院反对,这便需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理解其原因所在。通常来讲,检察院倾向于否定该请求,可能源自对案件性质的敏感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高度警惕。在此种情境之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团队有必要向检察院更为详尽地陈述采取此项措施的依据与理据。检察院将运用全面掌握的案件资料和所有相关信息进行深入审查与权衡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公安局批准解除羁押等候审判,但检察院反对,需深入分析。检察院的否定可能源于案件敏感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度警惕。犯罪嫌疑人和律师需向检察院详细陈述依据,检察院将综合案件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判断。
二、取保候审期限起止计算,法律怎样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这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强制措施,具体表现形式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甚至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基于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致使社会产生危险性的评估结果,那么将可依法变更针对他们执行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生效日期以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为准进行计算。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所作出,在该案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倘若仍需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届时,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将予以重新计算并向犯罪嫌疑人予以明确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在解除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新罪行,则原先的取保候审将予以撤销。在此种状况下,公安机关需针对新罪行以及旧罪行进行统一的侦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人员,将可能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额的没收处置,同时依据具体情节,要求其做出深刻反省,缴纳新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人,亦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逮捕。对于涉及到新的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个环节中,都需要对羁押期限进行重新计算,并作出相应的逮捕决定。总而言之,此类情况将引发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若公安局批准解除羁押等候审判,但检察院反对,需深入分析。检察院的否定可能源于案件敏感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度警惕。犯罪嫌疑人和律师需向检察院详细陈述依据,检察院将综合案件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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