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判几个月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不能仅仅以犯罪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衡量,而应依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若贩卖毒品的数量相对较小,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然而,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将会更为严厉,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贩卖毒品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在法院进行量刑判决时,会全面考虑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属于累犯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不以犯罪时长定,而以情节恶劣度为主。少量贩毒或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若数量大或情节严重,刑罚将加重,甚至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将综合毒品种类、数量、罪犯主观恶性等因素量刑。
二、贩卖毒品罪的行为认定如何
关于贩卖毒品的界定,通常认为它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将毒品进行有偿转移的行为或非法收购毒品并以此作为贩卖目的的行为。
(一)法律主体资格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年满14岁以上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及到贩卖毒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如被利用、教唆、胁迫参与贩毒活动的14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法律可能会考虑到他们的年龄限制及心智发展程度,给予适当宽大处理,不予深究其刑事责任。
(二)主关(主观)心理状态要件
本罪的主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故意犯罪,而且必须是明白无误地知道所行为的系毒品,而非出于过失而为之。
倘若当下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清楚其贩卖的物品是毒品,只是被动地受他人的影响而实施了此等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不属于犯罪行径。
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者的意图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当然,这并非说所有毒品贩卖案的犯罪人皆如此,相关法律并未硬性规定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首要目的。
(三)客观事实(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四)客观行为要件
贩卖毒品的行为必须包含两部分内容:
第一,有偿转移毒品;
第二,以贩卖为最终目的话,还需进行非法的毒品收购工作。
最后,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任何毒品交易都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们应该坚决远离毒品,维护健康生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通过指认能定罪吗
仅仅通过指认行为通常无法直接判定一个人有罪。在关于贩卖毒品罪行的判断过程中,我们必须形成一个全面且完整的证据链条。虽然指认的确是证据之一,但是同样我们还需要结合其他各种形式的证据,例如物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毒品本身)、书证(例如交易记录等等)以及来自相关证人和被告的证词以及自白。如果仅仅依赖于指认,然而却缺乏其他重要的证据来进行相互验证和支持的话,那么要想达到足以实现定罪的证实标准可能就变得非常困难了。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一个人有罪所使用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充足性,并且能够清晰地排除所有合理范围内的疑虑。与此同时,能够用作证据的材料获取方式必须合法透明,任何通过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都将被视为无效,从而不会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所以说,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对于任何人的定罪判断,我们都必须综合考虑并权衡各种合法有效的证据类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不以犯罪时长定,而以情节恶劣度为主。少量贩毒或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若数量大或情节严重,刑罚将加重,甚至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将综合毒品种类、数量、罪犯主观恶性等因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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