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公司债务问题时,首要责任方往往首先属于该公司自身。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必须全额以自身所有资产来担负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在公司资金无法偿付债务的极端情况下,股东需要根据自身持有的股份比例及已经缴纳的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如果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身份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权,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将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公司债务承担的特点有什么
公司债务承担具备的显著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公司债务承担过程中,原先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将丧失其债务责任的法律地位,由合同的第三方主体即承担者所替代;
其次,由于债务转移的内在逻辑,债权所伴生的各类抗辩权也会随着债务的负担转由新的债权人享有和行使;
最后,一并转移的内容还包括了从债务,这是指附属于原债务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公司债务承担人怎么判
关于公司债务的责任分配问题,通常要按照如下几个主要原则予以判定:首要一点,就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会以自身投入公司的资金总额(即作为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承担起公司债务的潜在风险;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上述风险的界限则是建立在他们所认购股票的价值基础之上。进一步来看,倘若公司股东在金钱投入方面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存在未尽全责之情态,例如抽逃出资等情况,就必须得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假如公司的法人资格得到了否认,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资金与股东财产之间出现了混合状态,或者在业务运营上也呈现出混同现象,那么这些股东很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那么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来承担。然而,如果这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他的权限,那么他可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情况的判断,需要结合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多重考虑并全面分析评估。
面对公司债务,首要责任在于公司本身,需以全部资产清偿。若资金不足,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有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致债权人受损,则需与公司共担连带责任,依法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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