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首套房认定怎么做
根据2018年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住房贷款利息的特定减免应被予以遵守。此项规定详述道,纳税人可选择其自身或与其配偶以独立或协作的方式,利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来为他们自己或其配偶购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产。在此类情况下,若发生首次置业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则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期间内,相关额度将依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整个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240个月。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仅能享有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福利。关于如何定义首套住房贷款究竟是“首套住房”抑或是“首套贷款”这个问题并未有明确的解说。然而,在同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通告中明确表示,“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在购买住房时能够享受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的住房贷款”。据此可知,判断住房贷款利息是否应当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主旨在于“认贷”而非“认房”,换言之,只有第一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才适用于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关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准确表述应该是: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所得税",它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种应税所得项目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样依照规定,对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内,以其对应的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亏损之后的结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
在确定税率方面,采用的是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需缴纳的税款将按照年份进行计算,并将每月预缴的部分,待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内以汇总的方式进行彻底审核和征收,对于多缴或者少交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退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首套住房贷款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的贷款,纳税人或配偶可凭此贷款购买境内住房,享受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的利息扣除。此政策以“认贷”为主,即首次贷款购房可享税收优惠,而非“认房”。纳税人仅可享有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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